黨風廉政警示教育案例(十一)
重慶師范大學教師唐某發表錯誤言論。2019年2月25日上午,重慶師范大學副教授唐某在《魯迅研究》課程教學過程中發表不當言論,損害國家聲譽,在師生中造成了不良影響,給予唐某撤銷教師資格,調離教師崗位,降低崗位等級的處理。學校對其所在學院黨政負責人進行約談,并責令作出深刻檢查。
三峽大學教師郎某某使用低俗不雅方式授課問題。2020年9月,郎某某使用低俗不雅的圖文在校講授日語課程,影響惡劣,學校給予郎某某停課、調離教學工作崗位處理,并對其進行通報批評、取消年度評優資格、扣罰績效工資;對該教師所在的二級學院進行通報批評。
【違紀違法行為】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職業道德。
一、違反《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》第一條 堅定政治方向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,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,貫徹黨的教育方針;不得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。
第三條 傳播優秀文化。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弘揚真善美,傳遞正能量;不得通過課堂、論壇、講座、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、轉發錯誤觀點,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、不良信息。
二、違反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》第十六條 第(一)項 散布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,組織或者參加旨在損害國家利益的集會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動的行為,給予記過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處分。
第二十條第(三)項 利用職業身份進行利誘、威脅或者誤導,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,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處分。
三、違反《教師資格條例》第十九條第(二)項 品行不良、侮辱學生,影響惡劣的行為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。
四、違反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四十四條 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、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