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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黨風廉政警示教育案例(九)

    發布時間:2022-04-21 | 來源:甘肅衛生職業學院 | 點擊數:16656

    天津大學化工學院教授張某某學術造假問題。張某某被實名舉報學術造假,經該校調查查證,認定張某某教授學術不端行為屬實。張某某教授承認其本人有學術不端行為,并愿意承擔全部責任,已被天津大學解除聘用合同。

    南京大學教師梁某某學術不端問題。南京大學教師梁某某違反教學紀律,敷衍教學;違反學術規范,研究生在讀期間抄襲、重復發表多篇論文,使用抄襲的論文作為自己的成果,在職稱申報中弄虛作假。學校黨委行政對梁某某作出黨內嚴重警告、行政記過、取消研究生導師資格、調離教學科研崗位、終止或退出有關人才項目的處分,按程序撤銷其教師資格,同時追究學校有關院系、部門及相關人員責任。

     

    違紀行為】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組織紀律。

    一、違反《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》第二十七條 經調查,確認被舉報人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應當認定為構成學術不端行為:

    (一)剽竊、抄襲、侵占他人學術成果;

    (二)篡改他人研究成果;

    (三)偽造科研數據、資料、文獻、注釋,或者捏造事實、編造虛假研究成果;

    (四)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、學術論文上署名,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,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,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、貢獻;

    (五)在申報課題、成果、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、申請學位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;

    (六)買賣論文、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;

    (七)其他根據高等學校或者有關學術組織、相關科研管理機構制定的規則,屬于學術不端的行為。 

    二、違反《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》第七條 遵守學術規范。嚴謹治學,力戒浮躁,潛心問道,勇于探索,堅守學術良知,反對學術不端;不得抄襲剽竊、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,或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。

    三、違反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》第二十條: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處分。第二項:有抄襲、剽竊、侵吞他人學術成果,偽造、篡改數據文獻,或者捏造事實等學術不端行為的。

    四、違反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七十七 弄虛作假,騙取職務、職級、職稱、待遇、資格、學歷、學位、榮譽或者其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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