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0種疫情防控違法違規行為
疫情防控人人有責,請全校師生、服務保障人員自覺遵守疫情防控管理秩序。以下三大類30種行為涉嫌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,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,可能涉嫌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。
一、違反疫情防控管控社會管理秩序行為
1.乘坐公共交通工具、出入小區、超市、菜市場、酒店等公共場所,拒不配合佩戴口罩的。
2.出入小區、超市、菜市場、酒店等有關場所,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,拒絕配合身份登記規定的。
3.封控、封閉小區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,違反疫情防控指揮部相關規定,擅自外出、聚集的。
4.經過疫情防控卡點的車輛和人員,以沖卡或者其他方法,拒不配合、接受卡點工作人員檢查的。
5.納入核酸檢測范圍的人群,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的。
6.健康碼為黃碼、紅碼的人員,不按照規定居家健康監測或者集中隔離觀察的。
7.隱瞞病情、瞞報行程信息(尤其是重點地區旅居史)、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的。
8.拒絕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門開展的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的。
9.具有發熱、干咳、乏力、嗅覺味覺減退、鼻塞、流涕、咽痛、結膜炎、肌痛和腹瀉等癥狀的人員,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,到發熱門診就醫,經勸阻無效的。
10.集中隔離結束后,不按照規定接受健康監測和管理,經勸阻無效的。
11.疫情防控期間,在家庭住所開設棋牌檔、麻將室,違規售賣感冒發熱藥品等。
12.疫情防控期間,居民違反規定外出參加打牌、餐飲、娛樂等聚集活動,經勸阻無效的。
13.偽造、變造醫療機構核酸檢測陰性證明,使用他人健康碼、行程碼或采取其他方式隱瞞行程、活動軌跡,騙取有關人員信任,出行出訪、進入公共場所,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。
14.協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檢查措施的。
15.居民和企業不配合開展疫情防控相關的消毒工作,經勸阻無效的。
二、違反疫情防控管控經濟管理秩序行為
16.疫情期間,惡意囤積、哄抬物價、牟取暴利的。
17.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、護目鏡、防護服等醫用器材的。
18.在疫情防控期間,假借研制、生產或者銷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,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,數額較大的。
三、違反疫情防控管控其他違法犯罪行為
19.利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、傳播謠言,煽動分裂國家、破壞國家統一,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、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。
20.疫情防控期間,編造虛假疫情信息,在網絡等公眾場合散布的,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還幫助散布和傳播的。
21.故意泄露傳染病人、病原攜帶者、疑似傳染病人、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、資料的。
22.疫情防控期間,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后果,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、吐口水等行為,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。
23.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首診負責制,擅自接診發熱病人,造成嚴重后果的。
24.違反疫情防控規定,亂扔口罩、防護服等醫療防護用品等,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規定,隨意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的醫療防護用品、器材、醫療生活廢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,嚴重污染環境的。
25.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拒絕或者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,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。
26.檢測機構未經檢驗檢測,出具檢驗檢測結果報告,或出具虛假檢驗檢測結果報告,或者制售或購買虛假檢驗檢測結果報告,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。
27.在疫情期間,故意傳播新冠肺炎病原體,危害公共安全的。
28.從事實驗、保藏、攜帶、運輸傳染病菌種、毒種的人員,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,造成傳染病菌種、毒種擴散,后果嚴重的。
29.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,在出入境時采取逃避、蒙混或者其他手段,不接受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人身或者物品的醫學檢查、衛生檢查和必要的衛生處理,以及其他違反應當接受國境衛生檢疫義務,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的。
30.對輸入《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》規定的禁止進境物逃避檢疫,或者對特許進境的禁止進境物未有效控制與處置,導致其逃逸、擴散的。